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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妻子姓名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1999-07-24 来源:生活时报 吴学安 我有话说

傅红是沿海某市东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系大龄结婚,其夫郑正怀原为某机关干部,后“下海”。郑、傅俩人婚后不久,就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执,渐渐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后来,郑正怀与打字员高正红产生婚外情,为此,郑、傅俩人感情彻底破裂,形同陌路人。去年底,郑正怀与傅红公开分居,不久,傅红发现郑正怀走时带去了他们的结婚证书,并且临走前替高正红以傅红的名字办理了一张临时身份证,利用高正红的相貌与几年前傅红长相相仿的特点,在该临时身份证上写着傅红的名字,却贴着高正红的像片。他们俩就是利用该结婚证和身份证在北京等地同居一处长达一年之久,俨然一对合法夫妻……

傅红感到自己与郑正怀的感情已无法挽回,委托市东港律师事务所贾甲律师代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郑正怀的夫妻关系。市中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项规定,决定受理傅红提出的离婚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傅红向贾甲律师提出咨询,我丈夫郑正怀与高正红未经我同意,擅自使用我的姓名,其行为是否违法,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贾甲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就是说,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加以侵害,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法律条文所述的“任何人”自然也包括丈夫、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因此,傅红的丈夫郑正怀和高正红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违法行为,傅红可以就郑正怀和高正红侵犯其姓名权的违法行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在傅红诉郑正怀离婚案的庭审过程中,贾甲律师根据当事人傅红的委托,提出了要求郑正怀和高正红共同承担侵犯傅红姓名权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四点事实与理由说明郑正怀和高正红的行为侵犯了傅红的姓名权,即:一是郑正怀和高正红使用傅红姓名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二是两侵权人有对傅红姓名权侵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三是该侵权行为与傅红姓名权受损害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因果关系;四是傅红的丈夫郑正怀和高正红有侵害原告姓名权的故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使他人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市中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傅红与其夫郑正怀感情确已破裂,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解除其婚姻关系的判决。同时,法庭根据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认为郑正怀和高正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傅红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其夫郑正怀的行为构成非法盗用妻子姓名的行为,而高正红的行为也构成了非法侵犯、假冒原告姓名的行为,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同时作出了责令郑正怀和高正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各自赔偿傅红1000元损失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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